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787,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李志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中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