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810,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10號
原 告 陳慧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駿騰、林敬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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