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824,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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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24號
原 告 林淑蒂
訴訟代理人 陳令宜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天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23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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