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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68號
原 告 王品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家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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