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906,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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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06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屬醫師非法以監內視訊看診,危害伊健康、就醫權利,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而被告營業所在地於臺東市,有被告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不法行為之行為地係在臺東監獄,有其保管金分戶卡存卷可查,均非本院轄區。

是本件應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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