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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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