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93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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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33號
原 告 京承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哲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7月2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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