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965,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楊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楊莉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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