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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秋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莊青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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