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保險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戊○○
被 告 丙○○
丁○○
李祝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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