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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柳俊良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十巷八十七號,有原告庭呈被告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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