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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承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勞簡字第39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9 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工資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明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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