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勞簡,43,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億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原名李明穗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勞簡字第4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9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函、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國稅局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查明屬實,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函1 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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