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60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1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