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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68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 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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