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6974,2007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6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6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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