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7324,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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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小字第73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96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62元及自民國9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即每日利率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貸款新台幣94,392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8 月25日至96年8 月25日止,分12期清償,若有逾期按年利率18.25 %即每日萬分之5 計算違約金。

惟被告到期尚欠55,062元尚未清償,爰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以:與原告之貸款是為支付向第3 人富裕公司購買144 小時家教服務及教材之價款所為,被告是被動配合富裕公司向原告貸款,富裕公司中途倒閉,未能繼續提供被告服務,原告與富裕公司是夥伴關係應承擔富裕公司倒閉的風險,不得向被告請求清償貸款等語置辯。

二、本件被告為向訴外人富裕公司購買家教服務及教材之費用而向原告借貸94,392元,由原告直接撥款予富裕公司以代被告價款之給付,而後由被告分12期償還予原告銀行,而被告尚有餘款55,062元尚未償還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及攤還收息紀錄單各一份為証,原告主張之事實乃可認定。

三、本件雖辯稱原告與第3 人富裕公司為夥伴關係應承擔富裕公司倒閉之風險,而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然查:1、 原告所提出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契約書為被告丁○○本人所親簽,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既在該申請書即契約上簽名,自應對契約所約定之條款予以遵守,尚不得以該契約是為配合向富裕公司購買家教服務、教材而否認和原告銀行間之借貸關係。

2、 被告於向富裕公司購買貨品時,可選擇以現金一次由被告付清,亦可選擇向原告借錢而由原告將價金一次給付給富裕公司,再由被告分期償還給銀行,以解決被告付款能力之不足或獲取期間之利益,這在購買房地住宅時亦同,這種交易型態乃為社會經濟最為普遍之經濟活動,被告係成年人且職業為教師,對此交易不能謂為不知,而其選擇此種交易模式,則必須對銀行負責還款,而對於商品品質之好壞則只能針對買賣關係之相對人富裕公司,而不能因銀行配合貸款即謂兩者是夥伴關係,銀行要對各廠商之債務履行負擔之責,如此則將混淆一般買賣與銀行借貸之關係不同。

3、 被告與第3 人富裕公司之關係自應依雙方交易之契約予以解決,其應終止契約,請求富裕公司退還已收之款項,其向富裕公司乃具有法律上之請求權而得依法請求,至於該權利是否能於最後執行有效果而獲得實現,乃繫諸於富裕公司是否有資力,但終不得因富裕公司無法清償而轉而向當初代被告付款之銀行而要求其要承擔富裕公司無法履行之風險,被告此種主張若能成立,則當初銀行即應對富裕公司之交易為保證而不是放款給被告去繳交價款,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至於富裕公司有開立證明書向被告承諾若因富裕公司未能繼續提供家教服務合約即得立即終止,停止繳款,乃其與富裕公司間之約定,並未載入被告與原告銀行間之契約,自不得以其和富裕公司間之約定,要求銀行亦應遵守。

4、 本件消費貸款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但在該申請書內申請人聲明書第五項第3款申請人瞭解並同意(4) 貸款核准後,將貸款金額一次直接撥入申請人指定受款廠商所指定之帳戶,與申請人以現金向申請人指定廠商一次直接給付商品或服務之價金相同,因此,如商品或服務發生任何爭議、有瑕疵或申請人指定廠商不履行債務或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務,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指定受款廠商,主張權利,並不得以此作為拒繳任何應付貸款款項之抗辯。

此項條款已於申請書載明,並經畫線提醒申請人注意,而此交易模式為一般社會經濟活動所常見非為一般消費者所難理解,從而該條款之約定並無易引起消費者陷於錯誤和顯失公平之處,並無民法第247-1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1、11-1及第12條各款適用之餘地,該條款乃為有效,雙方應予遵守。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抗辯並無理由,原告依雙方所訂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借款55,062元及按年息18.25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定訴訟費用額之負擔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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