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7625,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6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段1 號2 樓,此有其戶籍謄本1 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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