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034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下午3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到
調 解 委 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甲○○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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