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調,1276,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市○○路6 巷2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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