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3028,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0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 元,尚欠新台幣4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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