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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802號
原 告 乙○○原名周政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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