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5289,2007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9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6,25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曾就此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6年度雄聲字第172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經核閱無誤,是上訴人自仍應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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