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359,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3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10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應繳記錄、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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