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436,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4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96年度雄簡字第7436號移轉管轄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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