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450,2007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450號
上 訴 人 丙○○
晉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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