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458,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4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帳務管理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