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467,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4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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