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52,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恩工程有限公司、晉欣營造有限公司間

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83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