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536,2007110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5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上午10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被告乙○○、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尚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共計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訴外人萬秀英係被告乙○○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尚欠本金及約定利息、違約金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甲○○係被告乙○○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5 、編號6 所示尚欠本金及約定利息、違約金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丁○○則係被告乙○○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4 所示尚欠本金及約定利息、違約金之連帶保證人,且被告甲○○為訴外人萬秀英之繼承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借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等影本各1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暨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丁○○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編號│原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連帶保證人 │├──┼─────┼──────┼──────┤│ 1 │ 24,300元 │ 20,376元 │萬秀英 │├──┼─────┼──────┼──────┤│ 2 │ 25,402元 │ 25,402元 │同上 │├──┼─────┼──────┼──────┤│ 3 │ 26,052元 │ 26,052元 │同上 │├──┼─────┼──────┼──────┤│ 4 │ 26,055元 │ 26,055元 │丁○○ │├──┼─────┼──────┼──────┤│ 5 │ 26,082元 │ 26,082元 │甲○○ │├──┼─────┼──────┼──────┤│ 6 │ 26,116元 │ 26,116元 │同上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