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537,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告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據、授信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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