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7548,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5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3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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