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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廣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潔榮環境美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893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報價單、統一發票、作業照片、合約書、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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