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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8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下午2 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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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78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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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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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8月23日 │3,556,800 │乙○○ │95年11月6日 │
│ │ │元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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