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223,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下午2 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易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協議分期償還切結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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