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356,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3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9 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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