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478,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下午3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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