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4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