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700,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雷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700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9 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使用0000000 號、HN00000000號、Y000241 號3 隻電話,積欠上開電話自民國95年6 月至12月之電話費,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市○○路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市○○路業務服務契約、中華電信用戶資料電腦查詢、加值申裝查詢、用戶申裝狀態表、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欠費資料表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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