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844,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844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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