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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重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86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訂保全承攬合約書,承攬被告向高雄縣政府所承攬「國際娃娃節」活動中之保全工作,被告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全承攬合約書暨報價單、重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高雄縣政府函等影本各1 份為證,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
至被告公司辯稱:請求分期清償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償,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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