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8905,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0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下午3 時5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其於之前以書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無可採,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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