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調,820,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820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三分之二。 聲請人: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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