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簡調,829,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829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丙○○等
調解委員 莊廷鐘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聲請人
因乙○○與甲○○已離婚,並約定由甲○○擔任監護人,所以撤回對乙○○之起訴。 聲請人:丁○○○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丁○○○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

給付方法: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當場給付新台幣參萬元,其餘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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