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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票字第4052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 一 │ 裁判費用 │ 135元 │
├──┼─────┼─────────────────┤
│ 二 │戶籍謄本費│ 10元 │
├──┼─────┼─────────────────┤
│ 三 │ 登報費 │ 2,500元 │
├──┴─────┼─────────────────┤
│合 計│ 2,6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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