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聲,239,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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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6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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