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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47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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