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456,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37 萬5,173 元(坐落高雄市○○區○○段155 地號土地,面積777.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 萬9,380 元,故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應為3,837 萬5,173 元(計算式:777.14×49,380=38,375,1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34萬9,7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費用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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