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60,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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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952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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