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83,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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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0,941 元,應徵調解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費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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